商标申请遭遇驳回可谓是商标注册过程令人头疼的一大问题,驳回的原因五花八门,包括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存在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等。这之中最让人摸不透的就是缺乏显著性,尤其是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没明确属于哪种类型缺乏显著性的驳回理由,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谈谈到底什么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性”。
其他缺乏显著性的定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缺乏显著性的三种类型:“(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中第三项规定,即“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是指前述两项规定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常见的六种类型
以新版《审查审理指南》为依据,其他缺乏显著性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
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此类句子或短语,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3、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
这些商业贸易常用的场所、语言或标志缺乏显著性标志。例如超市类型的场所名称和收款二维码之类的常见词汇。
4、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
这些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第64764417号“数智工业”商标,该商标国际分类为第41类,在当今数字时代,“数智工业”可指代为一种行业名称,不具备显著性。
5、仅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 名称全称的
一般来说,申请人 (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
6、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
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第63824825号商标“交个朋友”,商标国际类别第41类,该商标名称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日常用语,难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注册商标如何避免缺乏显著性呢?
由于判断商标是否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依赖的标准是社会通常观念,也就意味着会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同时社会在发展进步,必然会出现新的行业名称和网络用语,商标的其他缺乏显著性同样会因为时代的进步而迭代更新。
此外,商标缺乏显著性作为商标审查的绝对条款,一旦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以后,商标驳回复审和后续诉讼大概率都无法通过。因此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最好从商标注册之初就避免缺乏显著性,商标名称的选择尽量具备独创性与可识性,商标标识需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